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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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权资本化的法律规制


来源:北京股权转让律师 网址:http://www.bjlsgqzr.com/ 时间:2014/6/12 14:23:55

  一、工业产权资本化的经济和法律依据  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将预示着一场资本革命。古典资本概念的基点是实物资本。斯密、李嘉图等古典经济学家都把资本理解为用于生产的物质资料,是与“直接劳动”相区别的“积累劳动”,是“国家财富中用于生产的部分”。进人本世纪以来,经济增长因素发生重大变化,人们的资本观念也随之发生变革,人力资本即凝聚在劳动者身上的知识、技能及其所表现出来的能力格外为人关注,资本理论便由一元资本(实物资本)论向二元资本(实物资本和人力资本)论演进。进人知识经济时代,二元资本论也日见其局限性。“在知识经济中,企业本质上是要素资本所有者缔结的复杂合约,企业的所有权应由各要素资本供给老共同拥有。”而知识经济条件下生产要素不再局限于土地、实物资本和劳动,知识不能再被排除在生产要素之外,相反,知识存量变动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越来越大。凡是创造商品的活动都是生产性的,都创造价值,其投入不论其表现是实物形态还是知识形态,亦应都称为资本。“知识经济时代给我们带来的是又一场革命,而这场革命的先锋就是知识资本。”当然,普遍性和通用性的知识不是资本,只有那些具有专有性或产权归属性的知识如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成为资本。  知识产权的“无形财产”属性和“专有”特征,决定其可以作为投资手段转化为产业资本,成为知识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考虑到工业产权在知识经济资源配置中的特殊地位,以及其组成部分在资本化程序上的共性,本文仅研讨知识产权中工业产权资本化的有关法律问题。工业产权资本化不仅是资本的革命,而且是工业产权内容的丰富和发展,它使工业产权的作用得以更加充分发挥。首先,工业产权资本化可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随着知识经济的来临,工业产权已经成为企业保持长期竞争优势的最主要资源,工业产权在决定现代企业的成败中占据着中心位置。企业竞争旨在使自己的产品占领市场,而欲占领市场就必须使自己的产品具有高质量和高知名度,形成市场竞争优势。高质量依赖于受法律保护的专利技术、商业秘密等“技术性”工业产权,高知名度的载体本身便是商标、商号等“标识性”工业产权。企业接受工业产权投资,一方面可以直接获得名牌商标的使用权或所有权,进而打开市场,扩大生产经营;促使企业严格依法使用注册商标,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商品服务质量。另一方面可以直接取得先进的技术成果,减少在同一技术领域的研究中可能付出的重复劳动,少走弯路;可以增加产品的技术含量,提高竞争力。其次,工业产权资本化可以尽可能满足消费者的需要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需求的档次不断提高,“认牌购物”成为一种时尚。工业产权资本化,既可以增加产品的技术含量,又可以扩大知名品牌商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规模,保障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从而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再次,工业产权资本化可以发展我国对外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扩大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工业产权在中国投资设立企业,这可令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不用或少用外汇,直接获得国外先进技术和知名商标,增强我国产品出口竞争能力。  工业产权资本化的法律依据,在我国《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企业法中都有体现。  我国《公司法》第24条、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低估或者高估作价。“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股东以工业产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我国《公司法》在第80条和第82条中,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用工业产权作价出资,作出了与上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工业产权作价出资类似的法律规定。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就工业产权作为出资者的一种重要出资方式,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合营者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第28条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的;2.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的;3.能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1988年1月1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明确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中,工业产权应为出资者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我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8条,《外商独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6条都规定,企业投资者可以用工业产权作为合作条件或投资方式。  1997年2月23日,我国《合伙企业法》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该法在第11条中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该法还规定,对以知识产权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二、工业产权资本化的价值分析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知识商品也是按照这个规律运动的。工业产权作为知识产品的组成部分,在进入市场进行转化交易时,只有遵循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通过竞争才能持久继续地发展下去,而价值规律又刺激知识商品的发展与更新。工业产权资本化,与其他贸易活动一样,只有在参加该活动的双方即工业产权出资方和接受投资的企业,反复权衡利弊认为对自己有利时才可能继续下去。可见,工业产权出资方和接受投资方对特定工业产权收益和风险的分析预测,是工业产权资本化的前提或起点。  工业产权资本化对工业产权出资方的益处表现在四个方面:其一,通过工业产权资本化,出资方可以弥补自己不能或不宜实施该项工业产权的不足,取得尽可能多的收益。一项工业产权的创造,总要付出一定代价。由工业产权所有者自己实施工业产权,从出售产品的利润中回收成本和收益,固然是工业产权利用的一个途径,但有很多工业产权所有者自己不具备实施条件,或者自己实施在资源配置上不理想,成本过大。在这种情况下,工业产权资本化非但可以弥补工业产权所有者在实施条件上的不足,而且往往比一般意义上的工业产权转让会获得更多更长久的收益。其二,工业产权资本化可以减少投资者的现金投入比例,获得可观的投资收益,同时也能用节约下来的资金和取得的收益进一步用于科研开发,创造更多的工业产权。其三,工业产权资本化是工业产权出资方适应知识经济的一种崭新的资本运营方式。在现代化的企业里,最有价值的资产不是物质资本,而是物质资本和非物质资本合成的知识资本,它是现代企业最有价值的资产。用专利权出资,可以减少出资方因过早更新技术与设备而无法收回原设备成本所带来的“创造性破坏”;用商标权出资,则是企业品牌扩张的一个重要方面,可以扩大自己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提高商标的知名度,有利于商誉积累。其四,选择合适的投资对象运用工业产权投资,可以利用接受投资方的有利条件,降低产品成本,提高产品竞争力。“有的产品的生产依赖于特定的货源,如矿产资源。有些矿产资源在一些国家是贫矿,在另一些国家则是富矿。如果依靠本国的贫矿生产某种产品,则即使采用了自己研究出的新技术,降低产品成本的幅度仍旧有限;而把技术输出到富矿国的企业去实施,利用那里的廉价资源,就能大大降低产品成本。”事实上,运用工业产权在本国进行投资同样存在这种情形,尤其在我们这样一个幅员辽阔的大国更是这样。  当然,工业产权资本化对出资方也存有一定的风险,这主要表现在:用专利技术出资,令接受投资方获得了先进的技术成果,虽然出资方自己避免了更新设备所带来的损失,同时也将技术和竞争优势从己方转移到了接受投资方,相对降低了自己的竞争力,可能培育出与自己势均力敌甚至强于自己的竞争对手;用商标权投资,使接受投资方运用现成的知名商标去占领市场,无形中减少了自己的市场分额,如果采取商标使用许可的方式投资,还可能冒对方使用不当或者产品质量不合格而使自己多年创出的“牌子”毁于一旦的风险。尽管如此,这些风险均可以通过立法规范或者双方的契约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  对于接受工业产权投资的企业来讲,事先应当做好资产审核,分析自己需要接受什么样的工业产权投资,接受工业产权投资在总资本中的比例是多少,以有效地配置企业的各项资产,全面地利用企业的各种现实的和潜在的能力实现企业目标。工业产权资本化对接受企业的好处在于:接受专利技术投资,可以直接获得先进的技术成果,取得市场竞争的技术优势;可以避免在同一技术领域的研究中可能付出的重复劳动;可以从接受投资的技术成果中得到启迪,确定下一步的研究目标和攻关计划;能够充分发挥本地在资源和劳动力方面的某些优势等等。接受商标权投资,可以直接获得名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利用现成的名牌商标的知名度“借船出海”,打开市场,扩大经营;接受商标权投资,可以增加产品品种,促使企业严格依法使用注册商标,加强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  接受工业产权投资总的讲是有益的,但其风险仍然存在,主要有:一方面,接受工业产权投资,可能造成企业在长期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对特定工业产权的依赖。企业接受专利技术投资,在以后实施这项专利的过程中,常常不得不依赖于出资方所有的与该专利关联的专利或者没有申请专利的专有技术。因此,接受工业产权投资方应当重视对吸收和引进的专利进行改造和创新,实现技术上的独立自主,防止过分依赖别人,另一方面,接受商标权投资,虽然可以借知名度较高的商标扩大市场,但如果出资方采取许可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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