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超

联系我们

姓名:刘超
手机:13810135378
邮箱:13810135378@126.com
证号:11101200310131817
律所: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兆泰国际中心A座12层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首页: 律师文集 > 股票投资> 正文

股票投资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若干问题探讨


来源:北京股权转让律师 网址:http://www.bjlsgqzr.com/ 时间:2014/10/20 15:55:56

  新刑法典中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构成了大刑法典中的一部小经济刑法典。本文着重从新罪名的增设、本章规定的主要特点以及有关条款的理解与适用等三个方面作了探讨。作者指出,新刑法从现实性和

  预见性相结合出发,编织了一张比较严密的经济刑事法网,并在立法技术上作了较大改进,增强了法律规范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同时,本章的一些规定也给刑法理论和刑事司法带来了新的课题,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

  * * *

  继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全面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后,八届人大五次会议又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至此,按照本届人大的立法规划,顺利完成了两大基本刑事法典的修订。此次刑法修订是在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特定背景下进行的。刑法如何适应这一转轨,并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运行提供全面、有力的保障,既是刑法修订的主要动因之一,也是此次刑法修订的重点和难点。新刑法第三章用8节92个条文的篇幅规定了各种类型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构成了刑法典中的一部完整的“经济刑法典”。[1]。它以1979年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为基础,以1979年刑法颁布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继制定的近10个有关惩治经济犯罪的《决定》和《补充规定》为主干,吸收有关民事、经济、行政法律中的附属刑法内容,并针对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需要,增加了30余个新的罪名。这是我国刑法第一次系统地对各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犯罪行为作出规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试就该章的几个问题作一探讨。

一、本章新罪名的增设

  这里所说的新罪名,是指以下三种情形:一是过去的刑法(包括刑法典和单行刑法及附属刑法中完全没有,纯粹是此次刑法修订新增加的,如证券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洗钱罪等;二是过去的刑法虽然有现在某些条款的部分内容,但此次修订又增加了独立于原罪名的新内容的,如新《刑法》第227条第1款的规定,由于在犯罪的行为特征方面增加了一项倒卖伪造有价票证的行为,“伪造”和“倒卖”二者互相独立,互不包容,

而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就宜以新罪名论:三是过去的刑法罪名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里虽然包含了现在某些罪

  名的内容或者大部分内容,但由于此次修订取消了原罪名,而将那些需要保留的内容分解或具体罪名的,如新

  《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第227第2款规定的倒卖车、船票罪等,就是在取消了投机倒把罪这个罪名

  后分解出来的具体罪名,我们认为,这些具体罪名也应当算是新罪名。凡1979年刑法以及其后的单行刑法和附

  属刑法中已有的罪名,此次修订原封不动地搬进来的当然不算新罪名,如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

  产品罪,与《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的决定》第1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相比,虽然将“

  违法所得”改为“销售金额”,将无限额罚金改为倍比罚金,但由于犯罪的基本构成没变,故仍不能算是一个

新罪名。

  据此思路,现将本章增设的新罪名归纳如下:

  (1)走私核材料罪;(2)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罪;(3)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5)非法为亲友谋取商业利益罪;(6)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7)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8)低价

  折股或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9)变造国家证券罪;(10)变造股票、债券罪;(11)套取信贷高利转贷他人罪;(

  12)内幕交易罪;(3)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14)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15)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16)用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17)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或保证罪;(18)洗钱罪;(19)使用伪造

  、变造的有价证券诈骗罪;(20)侵犯商业秘密罪;(21)损害商业、商品信誉罪;(22)虚假广告罪;(23)串通投

  标罪;(24)合同诈骗罪;(25)非法经营罪;(26)强迫交易罪;(27)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28)倒卖车、船票

  罪;(29)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30)过失出具失实证明文件罪;(31)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罪。

  上述增设的新罪名中,比较引人注目的是:

  (1)有关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犯罪。针对现实生活中国有资产流失严重,而许多国有资产的流失又与国企

  负责人的失职有很大关系,修订后的刑法规定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非法为亲友谋取商业利益罪,签订、履

  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和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等五个新罪名,其犯罪主体

  主要是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证券犯罪。随着证券市场在我国的兴起,证券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亦与日俱增。此次刑法修订吸收了学

  界近年来的研究成果,对证券犯罪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2]特别是增设了内幕交易罪、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

  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等四种证券交易过程中的犯罪,这对保护证券市场的

  健康发展、保障社会稳定,都是有积极意义的。

  (3)洗钱罪。洗钱,简单地说,就是把犯罪收入合法化。洗钱犯罪,是当今国际社会所共同面临的一个问题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刑事立法都把洗钱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加以规定。我国虽然还没有发现这方面的犯罪现象

  ,但考虑到未来犯罪发展的趋向,为有效的防治此类犯罪,此次刑法修订增设了“洗钱罪”这样一个新罪名,

  规定:单位或个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

  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实施提供资金帐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等行为的,是犯罪,要受

到相应的刑罚处罚。

  (4)侵犯商业秘密罪。在高度工业化、信息化的现代社会里,商业秘密对于一个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

  。我国1993年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曾把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列为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对商业秘密

  给予法律保护。但由于这只是一种民事保护,因而在严厉程度上还不足以震慑那些严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新刑法基于这一考虑,加强了对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增设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新罪名,规定对那些侵犯商业

  秘密致使权利人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无论单位还是个人,都构成犯罪,都要承担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对商业

  秘密法律保护的一大飞跃。

  二、本章规定的主要特点

  (一)从立法模式来看,采取了在刑法典中设大章、大章下设节的办法

  我国现行经济刑法需要予以完善,这大概没有异议。但如何完善,则从形式到内容都是有争议的。形式上

  的争议主要在立法模式的选择上,即通过什么样的立法模式来规定经济刑法。首先,在要否将经济刑法独立出

  来,制定一部统一的经济刑法典问题上,存在较大的争议。有的学者主张,为保持刑法典的稳定,也为避免刑

  法典的“过于臃肿庞杂”,应把经济刑法和一般刑法分开,形成一般刑法典和经济刑法典。[3]另一种意见认为

  ,制定单行经济刑法典的立法方式不可取,而应通过系统修订刑法典来完善经济刑事法律规范。[4]从刑法修订

  的结果来看,立法机关采纳了后一种意见。其次,在刑法典中是设大章还是小章来规定经济刑法,也是颇有争

  议的一个问题。从讨论的情况看,学界多数人的意见是实行小章制,在1995年8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

  法室印发的《刑法分则条文汇集》也曾采取小章制的汇集办法。但后来还是改成了大章制,不过在大章下面分

  设了若干节。这与笔者的如下思路不谋而合:采取章节制,即在一些较大的章下面设节,既可避免刑法典只分

  大章、过于笼统的缺点,又可避免刑法典因小章太多而显零乱甚至使得各章分类标准不统一的弊端,因而这一

思路不失为可行之举。

 

电话联系

  • 138101353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