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股权转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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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6/12 14:13:28
集中交易市场及柜台买卖市场发现伪、变造有价证券处理程序
(民国89年12月15日公发布)
一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及保障投资人权益,台湾证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特订定本处理程序。
二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以下简称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券商、发行机构(或其证券过户机构)及本公司对于伪、变造上市(柜)有价证券案件之处理,除依法令及有关规定外,适用本处理程序之规定。
三证券商发现其委托人所交付之有价证券,有疑似伪、变造情事时,应立即送请发行机构(或其证券过户机构)鉴定确认。前项有价证券经鉴定确认为伪、变造者,证券商应于发行机构(或其证券过户机构)交还当日持向司法警察机关报案,并于报案当日将其处理情形以书函(如附表一)电传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期会)、证券交易所或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及本公司。
附表一-一(证券商使用-证券属上市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书函
公司地址:
传真号码:
受文者:
如正、副本单位
速别:
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条件:
发文日期:
发文字号:
附件:
如文
主旨:
函报本公司于年月日收受委托人(身分证字号或统一编号:
)送存之公司证券张(计股或单位),经送请发
行机构(证券过户机构:
公司)验证确属伪(变)造后,已于年月日持向司法警察机关报案,兹检附报案文件影本乙份,请查照并办理市场通报。
正本:
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
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结算部)
台湾证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业务部)
副本:
(盖公司章戳或公司印信)
附表一-二(证券商使用-证券属上柜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书函
公司地址:
传真号码:
受文者:
如正、副本单位
速别:
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条件:
发文日期:
发文字号:
附件:
如文
主旨:
函报本公司于年月日收受委托人(身分证字号或统一编号:
)送存之公司证券张(计股或单位),经送请发行机构(证券过户机构:
公司)验证确属伪(变)造后,已于年月日持向司法警察机关报案,兹检附报案文件影本乙份,请查照并办理市场通报。
正本:
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
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交易部)
台湾证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业务部)
副本:
(盖公司章戳或公司印信)
四本公司发现交付送存或交割之有价证券,有疑似伪、变造情事时,依左列规定办理:
(一)如交付人属于证券商者,本公司应立即通知该证券商并派员会同依
第三条规定办理。
(二)如交付人非属于证券商者,本公司应立即送请发行机构(或其证券过户机构)鉴定确认,如经鉴定确认为伪、变造有价证券时,应于发行机构(或其证券过户机构)交还当日持向司法警察机关报案,并于报案当日将其处理情形以书函(如附表二)电传证期会、证券交易所或证券柜台买卖中心。
附表二-一(集保公司使用-证券属上市公司)
台湾证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书函
公司地址:
台北市复兴北路三六三号十一楼
传真号码:
受文者:
如正、副本单位
速别:
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条件:
发文日期:
发文字号:
附件:
如文
主旨:
函报本公司于年月日收受股份有限公司送存之公司证券张(计股或单位),经送请发行机构(证券过户机构:
公司)验证确属伪(变)造后,已于年月日持向司法警察机关报案,兹检附报案文件影本乙份,请查照并办理市场通报。
正本:
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
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结算部)
副本:
(盖公司章戳或公司印信)
附表二-二(集保公司使用-证券属上柜公司)
台湾证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书函
公司地址:
台北市复兴北路三六三号十一楼
传真号码:
受文者:
如正、副本单位
速别:
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条件:
发文日期:
发文字号:
附件:
如文
主旨:
函报本公司于年月日收受股份有限公司送存之公司证券张(计股或单位),经送请发行机构(证券过户机构:
公司)验证确属伪(变)造后,已于年月日持向司法警察机关报案,兹检附报案文件影本乙份,请查照并办理市场通报。
正本:
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
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交易部)
副本:
(盖公司章戳或公司印信)
五发行机构(或其证券过户机构)应受理伪、变造有价证券之鉴定确认;如经查验确属伪、变造有价证券时,应于该有价证券正面之明显处签章注明后交还申请单位,并于确认当日将其鉴定结果以书函(如附表三)电传证期会、证券交易所或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及本公司。发行机构(或其证券过户机构)如系受理投资人自行办理过户或投资人申请鉴定而查觉为伪、变造有价证券时,应于该有价证券正面之明显处签章注明后,即向司法警察机关报案,并于报案当日将其处理情形以书函(如附件四)电传证期会、证券交易所或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及本公司。
附件三-一(发行机构或其证券过户机构使用-证券属上市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书函
公司地址:
传真号码:
受文者:
如正、副本单位
速别:
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条件:
发文日期:
发文字号:
附件:
如文
主旨:
函报本公司于年月日受理公司申请鉴定公司证券张(计股或单位),经查验确属伪(变)造后,已在各该证券正面签章注明,兹检附伪(变)造有价证券之共同特征说明资料乙份(如附件),请查照并办理市场通报。
正本:
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
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结算部)
台湾证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业务部)
副本:
(盖公司章戳或公司印信)
附件伪、变造有价证券之特征说明
壹证券名称:
贰发现日期:
参股票特征:
(请将真、伪(变)造股票差异之处以条列式叙述)
附件三-二(发行机构或其证券过户机构使用-证券属上柜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书函
公司地址:
传真号码:
受文者:
如正、副本单位
速别:
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条件:
发文日期:
发文字号:
附件:
如文
主旨:
函报本公司于年月日受理公司申请鉴定公司证券张(计股或单位),经查验确属伪(变)造后,已在各该证券正面签章注明,兹检附伪(变)造有价证券之共同特征说明资料乙份(如附件),请查照并办理市场通报。
正本:
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
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交易部)
台湾证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业务部)
副本:
(盖公司章戳或公司印信)
附件伪、变造有价证券之特征说明
壹证券名称:
贰发现日期:
参股票特征:
(请将真、伪(变)造股票差异之处以条列式叙述)
附表四-一(发行机构或其证券过户机构使用-证券属上市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书函
公司地址:
传真号码:
受文者:
如正、副本单位
速别:
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条件:
发文日期:
发文字号:
附件:
如文
主旨:
函报本公司于年月日受理投资人(身分证字号或统一编号:
)申请鉴定(自行过户)之公司证券张(计股或单位),经查验确属伪(变)造后,已于年月日向司法警察机关报案,兹检附报案文件影本及伪(变)造有价证券之共同特征说明资料(如附件)各乙份,请查照并办理市场通报。
正本:
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
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结算部)
台湾证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业务部)
副本:
(盖公司章戳或公司印信)
附件伪、变造有价证券之特征说明
壹证券名称:
贰发现日期:
参股票特征:
(请将真、伪(变)造股票差异之处以条列式叙述)
附件四-二(发行机构或其证券过户机构使用-证券属上柜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书函
公司地址:
传真号码:
受文者:
如正、副本单位
速别:
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条件:
发文日期:
发文字号:
附件:
如文
主旨:
函报本公司于年月日受理投资人(身分证字号或统一编号:
)申请鉴定(自行过户)之公司证券张(计股或单位),经查验确属伪(变)造后,已于年月日向司法警察机关报案,兹检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