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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券法“证券”定义之“投资合同”的法律辨析
来源:北京股权转让律师 网址:http://www.bjlsgqzr.com/ 时间:2014/4/24 14:13:28
【写作年份】2002年【正文】 美国证券法“证券”定义之“投资合同”的法律辨析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董华春 写于2002年12月18日 本文发表于《证券市场导报》2003年第4期 引言:一个老人对“证券”的困惑 1979年,美国老人Daniel在奔走多年后还是想不明白自己为什么没有资格象同事一样得到那份令人艳羡的养老金。 事情起源于他的雇主参与的一份养老金计划。 根据该计划涉及的协议,多家雇主为自己所雇用的每位员工向该养老基金每周出资2美元,基金会负责管理基金并在员工退休时以每月75美元的养老金方式付给员工。 该协议规定,员工服务期限必须满20年才有资格享受此收益。Daniel因为工作调整临时下岗了5个月。尽管Daniel四处解释这5个月并不影响他的资格,然而该基金和有关管理部门还是裁定他没有资格享受该计划收益。 委屈的Daniel只好通过法律途径来为自己挣退休后的“口粮”,他的律师以该基金违反美国1933年《证券法》17(a)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10b和Rule10b-5为由起诉。 然而,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该计划不是美国证券法意义上的“证券”,因而不能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Daniel万分困惑;究竟什么是“证券”? 困惑的不只是他。 2001年底,美国安然公司宣布破产之后,一个大众关注的话题是该公司员工的养老金兑现的可能性及因之而来的各种法律问题。在美国,公共社会保险、个人储蓄和养老金制度是个人养老收入的三大支柱。而养老金最主要的形式有ERISA(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Employee Retirement Income Security Act)》)中规定的“既定收益计划”(Defined-benefit Plan)和“既定贡献计划”(Defined-contribution Plan),以及美国《税收法》401(k)退休金计划。 于是,在美国很多证券诉讼案件中,律师、SEC、法院象Daniel一样困惑了――哪些养老金计划是证券法意义上的“证券”?如果是,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 一、囊括乾坤的袋子――美国证券法“证券”定义 证券法律规范管理的对象是证券和与证券有关的各种行为与活动。也就是说,“除非某项金融工具或交易构成了‘证券’交易,否则,不能适用证券法律”。所以,证券法律在多大范围内被适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证券的定义。 究竟什么是证券呢?各国证券法有不同的规定。我国《证券法》第二条规定, 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 但是并没有更详尽的解释和更宽范围的规定,立法态度相对稳健保守。 美国国会在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对“证券”定义的规定相当宽泛。以33年《证券法》第2节(a)(1)为例,证券是指各种票证、股票、国库券、债券、无抵押债券、利益证明或参与某种利润分配协议的证明、担保信托证、筹建经济组织证、可转让股权、投资合同、有投票权的信用证、证券证明、油矿、气矿或其他矿藏开采权未分配部分的权益;任何证券、存款证明或者组合证券和指数证券(包括根据价格而计算出来的利益)的卖空期权、买空期权、买空卖空期权、选择权或者特权;任何在全国证券交易所上交易的有关外币的卖空期权、买空期权、买空卖空期权、选择权或者特权;或者,从总体上任何被认为是“证券”的利益或工具,或者购买上述内容的临时的或中介性的收据、担保、保证等各种利益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