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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4/24 14:13:28
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编制准则(1)
(民国89年11月01日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本准则依证券交易法
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订定之。
第2条证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应依其会计事务之性质、业务实际情形及
发展,暨管理上之需要,厘订其会计制度,并报财政部证券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备查。
前项会计制度之内容,应依发行人所营业务之性质,分别包括总说明;帐
簿组织系统图;会计科目、会计凭证、会计簿籍与会计报表之说明与用法
;普通会计事务处理程序;成本会计事务处理程序;销货、采购、收款、
付款与仓储管理办法等项目。
会计制度之内容有修正者,应于申报年度财务报告时一并报本会备查。
第3条发行人财务报告之编制,应依本准则及有关法令办理之,其未规定者,依
财团法人中华民国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发布之一般公认会计原则办理。
第4条财务报告指财务报表、重要会计科目明细表及其它依本准则规定有助于使
用人决策之揭露事项及说明。
财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股东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及其
附注或附表。
前项主要报表及其附注,除新成立之事业外,应采两期对照方式编制,并
应由发行人之负责人、经理人及主办会计人员就主要报表逐页签名或盖章
。
第5条财务报告之内容应能允当表达发行人之财务状况、经营结果暨现金流量,
并不致误导利害关系人之判断与决策。
财务报告有违反本准则或其它有关规定,经本会查核通知调整者,应予调
整更正。调整金额达本会规定标准时,并应将更正后之财务报告重行公告
;公告时应注明本会通知调整理由、项目及金额。
第6条财务报告为期详尽表达财务状况、经营结果及现金流量之信息,对左列事
项应加注释:
一公司沿革及业务范围说明。
二重要会计政策之汇总说明。
三会计处理因特殊原因变更而影响前后各期财务资料之比较者,应注明
变更之理由与对财务报表之影响。
四财务报告所列金额,有注明评价基础之必要者,应予注明。
五财务报告所列各科目,如受有法令、契约或其它约束之限制者,应注
明其情形与时效及有关事项。
六重大之承诺事项及或有负债。
七资本结构之变动。
八长短期债款之举借。
九主要资产之添置、扩充、营建、租赁、废弃、闲置、出售、转让或长
期出租。
一○对其他事业之主要投资。
一一与关系人之重大交易事项。
一二重大灾害损失。
一三接受他人资助之研究发展计画及其金额。
一四重要诉讼案件之进行或终结。
一五重要契约之签订、完成、撤销或失效。
一六员工退休金相关信息。
一七部门别财务信息。
一八大陆投资信息。
一九投资衍生性商品相关信息。
二○重要组织之调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二一因政府法令变更而发生之重大影响。
二二其它为避免使用者之误解,或有助于财务报告之公正表达所必须说
明之事项。
第7条财务报告对于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提出日间所发生之左列期后事项,
应加注释:
一资本结构之变动。
二钜额长短期债款之举借。
三主要资产之添置、扩充、营建、租赁、废弃、闲置、出售、质押、转
让或长期出租。
四生产能量之重大变动。
五产销政策之重大变动。
六对其他事业之主要投资。
七重大灾害损失。
八重要诉讼案件之进行或终结。
九重要契约之签订、完成、撤销或失效。
一○重要组织之调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一一因政府法令变更而发生之重大影响。
一二其它足以影响今后财务状况、经营结果及现金流量之重要事故或措
施。
第二章财务报表
第一节资产负债表
第8条资产资产负债表之资产科目分类及其帐项内涵与应加注明事项如左:
一流动资产现金及约当现金、短期投资与其它预期能于一年内变现或
耗用之资产。但营业周期长于一年者,应改以一个营业周期作为划分
流动及非流动之标准,采用该项标准时,应于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
(一)现金及约当现金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及零星支出之周转金,暨随
时可转换成定额现金且即将到期而其利率变动对其价值影响甚少之
短期投资。
非活期之银行存款,应分项列报,其到期日在一年以后者,应加注
明;已指定用途或支用受有约束者,如扩充设备及偿债基金等,不
得列入现金之内。
定期存款(含可转让定存单)提供债务作质者,若所担保之债务为
长期负债,应改列为其它资产;若所担保者为流动负债则改列为其
他流动资产,并附注说明担保之事实。作为存出保证金者,应依其
长短期之性质,分别列为流动资产或其它资产。
补偿性存款如因短期借款而发生者,仍列为流动资产,但应于附注
中说明;若系因长期负债而发生者,则应列为其它资产或长期投资
,不得列为流动资产。
(二)短期投资购入发行人本公司以外有公开市场、随时可以出售变现
,且不以控制被投资公司或与其建立密切业务关系为目的之证券。
短期投资应采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评价,并注明成本计算方法。市价
系指会计期间最末一个月之平均收盘价。但开放型基金,其市价系
指资产负债表日该基金净资产价值。
因持有短期投资而取得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资所配发之股票者
,应依短期投资之种类,分别注记所增加之股数,并按加权平均法
计算每股平均单位成本。
如供债务作质者,若所担保之债务为长期负债,应改列为长期投资
;若为流动负债,仍列为短期投资,但应附注说明担保之事实。作
为存出保证金者,应依其长短期之性质,分别列为短期投资或长期
投资。
(三)应收票据应收之各种票据。
应收票据应按现值评价,但因营业而发生,且到期日在一年以内者
,得按面值评价。
应收票据业经贴现或转让者,应予扣除并加注明。
因营业而发生之应收票据,应与非因营业而发生之其它应收票据分
别列示。
金额重大之应收关系人票据,应单独列示。
提供担保之票据,应于附注中说明。
应收票据业已确定无法收回者,应予转销。
结算时应评估应收票据无法收现之金额,提列适当之备抵坏帐。
(四)应收帐款因出售商品或劳务而发生之债权。
应收帐款应按现值评价。但到期日在一年以内者,得按帐载金额评
价。
金额重大之应收关系人帐款,应单独列示。
应收帐款业已确定无法收回者,应予转销。
结算时应评估应收帐款无法收现之金额,提列适当之备抵坏帐。
分期付款销货之未实现利息收入,应列为应收帐款之减项。款项收
回期间超过一年部分,并应附注说明各年度预期收回之金额。
「设定担保应收帐款」应单独列示,作为副担保品之应付票据应列
为「设定担保应收帐款」之减项。
应收帐款包括长期工程合约金额者,应于资产负债表中或财务报表
附注列示已开立帐单之应收帐款中属于工程保留款部分。该保留款
之预期收回期间如超过一年者,并应附注说明各年预期收回之金额
。
(五)其它应收款不属于应收票据、应收帐款之其它应收款项。
结算时应评估其它应收款无法收回之金额,提列适当之备抵坏帐。
其它应收款中超过流动资产合计金额百分之五者,应按其性质或对
象分别列示。
备抵坏帐应分别列为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及其它应收款之减项。各
该科目如为更明细之划分者,备抵坏帐亦比照分别列示。
(六)存货备供正常营业出售之制成品或商品;或正在生产中之在制品
,将于加工完成后出售者;或将直接、间接用于生产供出售之商品
(或劳务)之材料或物料。
存货之评价及表达,应依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十号规定办理。
存货若有瑕疵、损坏或陈废等,致其价值显著减低者,应以净变现
价值为评价基础。
存货有提供作质、担保或由债权人监视使用等情事,应予注明。
建设公司委托他人建屋预售,若符合左列所有条件者,得适用完工
比例法认列售屋利益:
1工程之进行已逾筹划阶段,亦即工程之设计、规划、承包、整地
均已完成,工程之建造可随时进行。
2预售契约总额已达估计工程总成本。
3买方支付之价款已达契约总价款百分之十五。
4应收契约款之收现性可合理估计。
5履行合约所须投入工程总成本与期末完工程度均可合理估计。
6归属于售屋契约之成本可合理辨认。
建设公司委托他人兴建之在建工程,因承揽人具有法定抵押权,建
设公司不得将此工程与预收工程款互相抵销。
(七)在建工程企业承建之长期工程合约在建造期间所发生之工程成本
及所认列之损益。
长期工程合约损益之认列及表达,应依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十一号
规定办理。
(八)预付款项包括预付费用及预付购料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