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股权转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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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4/24 14:18:05
价国程公审限易股证券作业上限价有所查限有司有证券业交湾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审查外国有价证券上市作业程序
(民国86年11月14日修正)
一本作业程序依本公司有价证券上市审查准则第二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
二本公司审查外国发行人所发行之有价证券上市申请案件,除法令规章
另有规定外,悉依本作业程序办理,审查作业各有关规定依据之条文
如有变更,依新规定办理。
三外国发行人暨其在中华民国境内之代理机构或存托机构申请其发行之
股票、台湾存托凭证或债券上市,应依本公司规定,检具各该外国有
价证券上市申请书,载明其应记载事项,连同应检附书件,送由本公
司总收发人员签收,经登记、编号后,分发承办单位办理,承办单位
应依序指派专人办理,承办人员于接受分配案件后,应即于承办单位
收文登记簿内签收,并应将申请文件及附件妥为保管,且应函报主管
机关知悉。
四本公司承办人员于受理外国发行人所发行有价证券上市申请案后,应
就申请书件及其附件,进行书面审查,其审查要点、程序及期限如下
:
(一)外国发行人暨其存托机构申请台湾存托凭证上市案
1申请书件部分:
(1)检查其所送书件是否齐全,并填具「台湾存托凭证上市申请书
件检查表」(附表一),逐级复核,如发现检送书件不齐全者
,应限期请其补正,逾期未补正者,即签报予以退件,并副陈
主管机关。
(2)检查存托凭证发行计画,有无依主管机关颁布实施之「外国发
行人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处理准则」(以下简称处理准则)规
定予以载明,并填具「台湾存托凭证发行计画检查表」(附表
二)。
(3)检查外国发行人与存托机构所签订之存托契约,有无依处理准
则规定予以载明,且由中华民国律师签注意见,并填具「存托
契约检查表」(附表三)。
(4)检查存托机构与保管机构签订之保管契约或其它文件,有无依
处理准则规定予以载明,且由中华民国律师签注意见,并填具
「保管契约或其它文件检查表」(附表四)。
(5)检查公开说明书有无依处理准则规定予以载明,且由中华民国
律师签注意见,并填具「公开说明书检查表」(附表五)。
(6)检查证券承销商评估报告有无依主管机关颁布实施之评估报告
应行记载事项规定,为详尽之记载,并填具「证券承销商评估
报告检查表」(附表六)。
(7)检查台湾存托凭证样张有无依处理准则规定予以载明,且经存
托机构签署及签证机构签证,并填具「台湾存托凭证样张检查
表」(附表七)。
(8)前(2)至(7)之审查,承办人员于填具相关检查表后,并
应逐级复核,如审查结果发现有未记载事项或记载不详尽者,
应限期请其补正,逾期未补正者,即签报予以退件,并副陈主
管机关。
2本公司有价证券上市审查准则所订上市条件部分:
(1)依据其上市申请书及所附附件,审查其是否合于本公司有价证
券上市审查准则第二十六条所订各款上市条件,并填具上市条
件审查表(附表八),逐级复核。
(2)经书面审查申请书件齐全,并符合上市条件,且逐级复核无误
者,由本公司先行出具同意上市函,载明「以其申请发行台湾
存托凭证案获主管机关核准,且依发行完成时之股权分散资料
显示其仍符合上市条件二者为绦件,本公司同意其所发行之台
湾存托凭证上市,且于本函发文日起算,卅日以内未向主管机
关申请公开发行者,本同意函失其效力」等字句,以供其向主
管机关申请公开发行台湾存托凭证之用。
(3)本公司承办部门应按月将受理台湾存托凭证申请上市案件之出
具同意函情形,汇总陈报董事会。
3审查期限:
本公司承办人员自受理台湾存托凭证上市申请案日起算,应于十
个营业日内完成前揭附表一至八之审查,送交逐级复核,但有特
殊情形,得签报核准后延长审查期间:
(二)外国发行人申请股票上市案
1申请书件部分:
(1)检查其所送书件是否齐全,并填具「外国股票上市申请书件检
查表」(附表十),逐级复核,如发现检送书件不齐全者,应
限期请其补正,逾期未补正者,即签报予以退件,并副陈主管
机关。
(2)检查股票发行计画,有无依处理准则规定予以载明,并填具「
股票发行计画检查表」(附表十一)。
(3)检查外国发行人与其在中华民国境内之代理机构所签订之代理
契约,有无依处理准则规定予以载明,且由中华民国律师签注
意见,并填具「代理契约检查表」(附表十二)。
(4)检查外国发行人与保管机构签订之保管契约或其它文件,有无
依处理准则规定予以载明,且由中华民国律师签注意见,并填
具「保管契约或其它文件检查表」(附表十三)。
(5)检查公开说明书有无依处理准则规定予以载明,且由中华民国
律师签注意见,并填具「公开说明书检查表」(附表十四)。
(6)检查证券承销商评估报告有无依主管机关颁布实施之评估报告
应行记载事项规定,为详尽之记载,并填具「证券承销商评估
报告检查表」(附表十五)。
(7)前(1)至(6)之审查,承办人员于填具相关检查表后,并
应逐级复核,如审结果发现有未记载事项或记载不详尽者,应
限期请其补正,逾期未补正者,即签报予以退件,并副陈主管
机关。
2本公司有价证券上市审查准则所订上市条件部分:
(1)依据其上市申请书及附件,审查其是否合于本公司有价证券上
市审查准则第二十七条所订上市条件,并填具上市条件审查表
(附表十六),逐级复核。
(2)经书面审查申请书件齐全,并符合上市条件,且逐级复核无误
者,由本公司先行出具同意上市函,载明「以其申请发行股票
案获主管机关核准,且依发行完成时之股权分散资料显示其仍
符合上市条件二者为条件,本公司同意其所发行之股票上市,
且于本函发文日起算,卅日以内未向主管机关申请公开发行者
,本同意函失其效力」等字句,以供其向主管机关申请公开发
行股票之用。
(3)本公司承办部门应按月将受理外国发行人申请股票上市案之出
具同意函情形,汇总陈报董事会。
3审查期限:
本公司承办人员自受理外国发行人申请股票上市案日起算,应于
十个营业日内完成前揭附表十至十六之审查,送交逐级复核,但
有特殊情形,得签报核准后延长审查期间。
(三)外国发行人申请债券上市案
1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发行债券之上市,于接获主管机关函知后办
理其债券之上市公告。
2外国发行人申请其发行债券上市案:
(1)申请书件部分:
?检查其所送书件是否齐全,并填具「外国债券上市申请书件
检查表」(附表十八),逐级复核,如发现检送书件不齐全
者,应限期请其补正,逾期未补正者,即签报予以退件,并
副陈主管机关。
?检查债券发行计画,有无依处理准则规定予以载明,并填具
「债券发行计画检查表」(附表十九)。
?检查外国发行人与其在中华民国境内之代理机构所签订之代
理契约,有无依处理准则规定予以载明,且由中华民国律师
签注意见,并填具「代理契约检查表」(附表二十)。
?检查公开说明书有无依处理准则规定予以载明,且由中华民
国律师签注意见,并填具「公开说明书检查表」(附表二十
一)。
?前?至?之审查,承办人员于填具相关检查表后,并应逐级
复核,如审查结果发现有未记载事项或记载不详尽者,应限
期请其补正;逾期未补正者,即签报予以退件,并副陈主管
机关。
(2)本公司有价证券上市审查准则所订上市条件部分:
?依据其上市申请书及所附附件,审查其是否合于本公司有价
证券上市审查准则第二十五条所订各款上市条件,并填具上
市条件审查表(附表二十二),逐级复核。
?经书面审查申请书件齐全,并符合上市条件,且逐级复核无
误者,申请发行以新台币计价之债券上市案,即检具与该发
行人所订定之上市契约等书件,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后公告其
上市,并报告董事会;申请发行以外国货币计价之债券上市
案,由本公司先行出具同意上市函,载明「以其申请发行债
券案获主管机关核准,本公司同意其所发行之债券上市,且
于本函发文日起算,卅日以内未向主管机关申请公开发行者
,本同意函失其效力」等字句,以供其向主管机关申请公开
发行债券之用。
?本公司承办部门应按月将受理外国发行人申请债券上市案之
出具同意函情形,汇总陈报董事会。
3审查期间:
本公司承办人员自受理外国发行人申请债券上市案日起,应于十
个营业日内完成前揭附表十八至二十二之审查,送交逐级复核,
但有特殊情形,得签报核准后延长审查期间。
附表一
台湾存托凭证上市申请书件检查